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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2016-11-29 1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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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以及幼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

  我市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设立民办幼儿园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幼儿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工作,对民办幼儿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设置标准。利用自有房产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租用房屋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5年。

  不得使用转租房屋举办幼儿园。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园舍内建筑依据消防法律法规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应当提供所在地辖区消防部门颁发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九条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寄送给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网络系统,将民办幼儿园的行政审批过程及结果即时推送给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及时获取审批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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