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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州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实施办法

2016-12-14 18: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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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广州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如下所示: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实行“积分入学”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免费义务教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是根据来穗人员在越秀区的稳定住所、稳定职业、购买社会保险、随迁子女学籍等条件,给予一定分值权重,结合我区学位情况根据申请人的积分由高到低排列进行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二、积分入学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积分入学实施对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以外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适龄子女)。不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二)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具备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于当年小学毕业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

  (三)实施积分入学的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四)凡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条件均可申请积分入学并由其符合条件的一方提交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五)保障性入学:凡符合《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条件的,视为最高积分,确保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六)不符合保障性入学条件的,按以下积分入学条件申请。

  (七)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的资格和条件

  1.凡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凡属原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下同):

  (1)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越秀区,已办理连续居住满1年(12个月)及以上的居住证,申请人现持有效期内居住证地址应与现实际居住地地址一致。

  申请人需提供办证记录,以在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内验证打印的办证记录为准,时限计算至当年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3)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

  申请人居住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

  申请人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

  申请人居住出租房屋的,需提供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除在本区居住地为申请人自有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在越秀区参加社保满1年(12个月)或以上并在缴(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缴费历史明细表(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5)申请人在越秀区登记务工就业(或合法经营)证明。

  申请人需提供现在越秀区工作一年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合法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外,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加分: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2)申请人在越秀区具有全额房产。

  申请人需提供房产证。

  (八)申请初中一年级积分入学的资格和条件

  1.凡申请初中一年级积分入学,须具备以下条件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适龄子女须是当年已具有越秀区区辖公办小学学籍,小学毕业拟升读越秀区公办初中一年级的学生。

  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外籍、港澳人士提供本人及子女身份证明)和子女在读小学的学籍证明(注明何时入学)。

  (2)申请人在越秀区居住,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居留证明。

  (3)申请人在越秀区参加社保满1年(12个月)或以上并在缴(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缴费历史明细表(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2.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外,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加分: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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