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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州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实施办法(3)

2016-12-14 18: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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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保证明积分计算方式:

  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险、生育险种,均需满1年或以上并在缴。

  4.加分项目

  四、申办程序及学位安排

  1.符合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随迁子女学位安排及报读程序按广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并符合《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和《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均需于当年公布的时间内进入“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登记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带备材料根据系统提示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

  3.区来穗局负责受理并审核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的材料;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计算并公示申请人得分,于5月30日前完成根据实施办法计算申请积分入学的得分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供给区教育局。

  4.越秀区公办小学负责受理并审核在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中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的材料。

  5.区教育局负责按照申请人的得分并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学位。6月30日前完成小学一年级学位安排,7月10日前完成初中一年级学位安排。

  6.学位安排完成后,由接收学校通知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

  五、事项说明

  (一)安排积分入学的学位数量要视本区公办学校当年学位实际情况而定。

  (二)如符合条件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录取:

  优先安排“在越秀区居住年限”项目分值高的申请人子女;若申请人“父或母居住年限”终评分值也相同,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三)来穗务工人员为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连续居住年限的计算

  1.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办理或续期居住证的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2.自2016年1月1日起办证和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执行。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缴纳社保年限的说明

  在越秀区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申请的基本条件。社保累计年限按最低缴纳月数的险种计算。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二)本办法在试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修改后公布执行;

  (三)本办法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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