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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州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2)

2016-12-29 14: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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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区教育局投档后,向社会公示各学校的积分录取线,公示期为一周。申请人可通过“系统”自行查阅录取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南沙区教育局提出异议。区教育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天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九)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系统”内的通知要求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相关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通过积分派位获得公办学校学位的申请人,如放弃所得学位,本年度将不安排区内公办学位。

  具体流程图如下:

  第六条通过本积分办法未获取公办学校学位或未参加积分申请学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自行选择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或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报名入学。民办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条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其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生活。

  第八条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和申请到的公办学位。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后南沙区其它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我区公办中小学的政策一并废止。实施期间,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根据新政策再行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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