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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朝阳区非京籍幼升小材料审核标准及程序(2)

2017-02-15 16: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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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二)材料初审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逐一核查,并与网上信息进行核对。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审核租住房屋的合同,审核全家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等情况(超龄儿童相关情况提交区教委审核),审核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初审合格后,留存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交进行联审。

  (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统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朝阳区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朝阳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及股东或合伙人由工商朝阳分局审核。

  2.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国土朝阳分局、区地税局分别审核,其中自有住房的由国土朝阳分局审核,租住房屋的纳税情况由区地税局审核。

  3.在朝阳区暂住证由公安朝阳分局审核。

  全家户口簿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在初审阶段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朝阳区就读证明,并在“北京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服务系统”中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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