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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奉贤区幼升小招生入学政策全文

2017-02-28 14: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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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奉贤区2017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7〕2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各校要在区教育局、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并根据学校办班规模、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3、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学校要切实贯彻“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

  5、根据本地区实际,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需在家长陪同下携带相关证明到奉贤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报名咨询,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二、小学阶段招生

  1、入学信息登记。各校要根据本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合理配备和技术支撑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月24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8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统计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

  2、统筹居住地入学。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申请跨区县居住地入学。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对口入学。

  3、随迁子女招生。各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7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月30日。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4、公办小学报名验证。5月27日—28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各报名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三、初中阶段招生

  1、小学毕业信息核对。2017年4月1日—10日,各学校有序组织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月10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2、回户籍(居住)地就读。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县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要求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安排就读学校。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

  3、小升初招生方式。本区所有公办初中按“免试入学”原则,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新生名单和学籍材料进行招生报名工作。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市艺术教育特色示范学校方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招生学校、招生计划。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测试工作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各有关学校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需经教育局审定公示。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4月15日—16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4月22日完成。(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另发)

  5、随迁子女入学。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须向居住证所在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由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6、来沪就读六年级。在外省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到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截至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非本市户籍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区指定登记点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至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

  1、公示招生简章。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网站上公示。

  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县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区教育局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2、实施网上报名。本市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4日—4月26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7日—4月29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报名成功后,家长必须于5月5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民办报名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3、规范面谈程序。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7年5月6日—7日。

  4、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8日—9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1日—12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4日—15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五、具体工作要求

  1、公开招生信息。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2、2017年3月18日-4月7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2017年3月25日-4月7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但不得组织学生入学报名,不得进行纸笔测试,不得对学生进行面谈,不得收取学生简历(包括各类获奖证书)。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3、发放入学通知。学校在完成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4、推进注册制度。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7学年,本市全面是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学校向新生家长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5、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6、开展教育督导。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本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7、完善监察机制。区教育局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8、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9、落实“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附件:

  1.2017年奉贤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2.2017年奉贤区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方案

  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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