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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通州区按本市户籍对待的8类情况

2017-04-28 18: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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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通州区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情况

  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对非本市户籍但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各类人员子女,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对待:

  (1)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2)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3)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4)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簿;

  (6)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7)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子女身份证明》;

  (8)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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