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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顺义区非京籍入学材料审核细则

2017-05-03 14: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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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北京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加信息注册后,申请人须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居住地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审核程序

  (一)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2017年5月8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注册(超龄儿童到顺义区教育考试中心进行登记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写,所填写信息要真实、完整、准确。按规定时间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审核。

  2.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分别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审核,超龄儿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在2017年5月31日前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上进行确认。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三、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本区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加盖北京市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本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加盖顺义区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区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连续缴纳无间断,补缴无效。

  2.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且在本区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且在本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6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的本区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本区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本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6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本区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区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6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本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无效),须提供本区住建、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须在2017年4月30日以前。

  2.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日期至少为6个月以上(截至2017年4月30日),中间无间断。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建房屋审批证明或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户口簿及其他证明材料能清晰表明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儿童的关系。

  2.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3.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

  1.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居住在本区,且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2.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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