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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5)

武汉家长帮论坛 2017-10-11 14: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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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记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1年2月10日发布的《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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