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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小学校舍二层以上禁用玻璃幕墙

广东省 2017-10-31 14: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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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其中,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

  两类建筑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为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办法》注重从源头加强防控,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

  两类禁止: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设置玻璃幕墙;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在三类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分别是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另外,广州鼓励建筑玻璃幕墙相关维护责任主体投保建筑玻璃幕墙的相关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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