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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16年小学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内蒙古 2017-10-16 1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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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呼教发〔2016〕12号)要求,在坚持规范办学、坚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下,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学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小学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小学入学招生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区教育局具体负责。

  2、小学入学采取网上信息采集、以网上信息采集数据为依据进行入学安排。

  3、各片区在安排好城市正居户籍学生的基础上,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招生规模妥善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4、严格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严格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行为。

  二、入学办法:

  (一)信息采集:

  适龄儿童的网上信息采集和注册是我区小学生入学的首要条件。凡不参加小学入学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视为在本地区没有入学需求,不安排在我区就学。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学生取消其当年入学资格。

  (二)招生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含8月31日出生)、有学习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2)在市区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能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材料且符合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招生条件:

  根据“呼和浩特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平台”采集的适龄儿童信息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划定入学片区,优先安排本区户籍且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学,然后再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其他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市区正居户籍的适龄儿童需具备以下条件:

  1、适龄儿童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要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要一致(以下简称“两个一致”,文件中所表述的房产是指完全房产,不包含分割房产)。

  2、因特殊情况造成不符合“两个一致”情况的适龄儿童,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集体户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本市有固定房产的,按照房产所在地学区入学;法定监护人本市无固定房产的按户籍地入学。

  ⑵人为挂户的适龄儿童,在其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入学。

  ⑶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以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为准。

  ⑷对出生报入并随其父母一方一同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就学者)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原则要求。

  ⑸在本市无固定房产的孤儿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⑹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本等原始证明材料,并按材料所能证明的户籍地安排就近入学。

  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以法定监护人户口、房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地址为准。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房且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购房合同、正式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等有效证明材料,按适龄儿童在已入住的新购房屋地址就近入学。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应提供市房管局综合档案室出具的抵押证明材料。

  ⑻居住公房未参加房改和自建住房未能办理房产证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以市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为准)的住房子女就学,经学校核实、公示无异议,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原则要求。

  3、凡属玉泉区城区正居(含城中村)户籍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可志愿选择玉泉区民族实验小学或就近片区内指定学校登记入学,属玉泉区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可志愿选择百什户民族小学或就近中心校所属学校登记入学。

  4、接受蒙古语授课学生入学安排,户籍或居住地在玉泉区、托县、和林县和清水河县范围内的学生入玉泉区民族实验小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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