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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入园政策 2017-10-31 16: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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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托幼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现就本区2017 年学前教育阶段的招生

  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各托幼机构的招生应遵守“免试相对就近”的原则。

  2. 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基本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能够接受3 年学前教育。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信息,加强教育部门、托幼机构、家庭和社会  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招生对象

  2017 年幼儿园招生对象为:2013 年9 月1 日~2014 年8 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本区内小班适龄儿童。

  智力有障碍的儿童可到虹古路第三幼儿园特教班登记。

  三、招生办法

  ㈠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1. 本区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登记时,家长携带适龄儿童户口簿(2017 年4 月15日之前报进户口)、出生证、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本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户籍对应幼儿园办理登记手续。(详见附件1:2017年长宁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地段表)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对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户口迁入年限及产权所有人有所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实 行对口入园;对不符合对口入园的适龄儿童,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2. 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

  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家长可持适龄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房产证地址对应幼儿园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3. 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在长宁区租房的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家长持适龄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指定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

  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和本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  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㈡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根据《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区招生工作小组将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入园的基础上,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学额情况,依据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适龄儿童父母持有长宁房产  证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按下列梯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公办园。无法进入公办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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