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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波市江东区小学幼升小招生政策

家长帮论坛宁波站 2017-12-05 14: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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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了关于2017宁波江东小学幼升小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希望对宁波爸妈了解幼升小,帮助宝贝更好的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各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区2016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方法

  (一)入学年龄

  凡年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时段出生)的学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报名、录取办法

  1.具有江东区户籍(或房产),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服务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登记手续(见附件1)。办理登记手续需携带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2.学校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但同一套房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3)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学校就读的学龄儿童:

  A、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无自有住宅房,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内;

  B、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并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C、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出国留学(工作),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4)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3.以下情况的学龄儿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1)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

  (2)父母属于市政府部门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甬政发〔2012〕84号);

  (3)江东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外商随带子女;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需由本区内亲属照管或寄养。

  4.以下各类有江东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相关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1)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小学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独有),但因故无法迁入户籍;

  (2)户籍所在地房产为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另有自有住宅房的;

  (3)因房屋拆迁而户籍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属处的,以及安置房尚未交付的;

  (4)户籍挂靠在江东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

  (5)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学区)有所变化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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