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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2017年秋季小学幼升小招生工作意见(3)

家长帮论坛厦门站 2017-12-11 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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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认真审核招生对象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切实把好关,做好对象的确定工作。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

  ①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②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取消其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二)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籍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居住地所在学校应给予接收。

  (三)因各种原因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常住户籍适龄儿童,经学校审核汇总报送区义务教育办公室,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原片区学校应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于7月13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四)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7月11日前向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录取。

  (五)认真做好统筹入学工作。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各类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对象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可接收能力,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172号)要求,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确保我区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具体办法见《思明区2017年秋季小学招收三类残疾儿童工作意见》(附件3)。

  (七)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区教育局将根据民办小学定级评估结果,合理核定各民办小学招生计划。自主招生的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时,禁止采用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加强民办小学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八)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小学一年级新生班生额为45人,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须以书面形式报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核准。

  各公、民办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录取。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九)各校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按照区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间安排开展工作(见附件4),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招生数。各校应于招生期间公布联系电话,及时受理家长咨询,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校应认真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精神,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名义违规招生;公办小学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严禁将各种竞赛、考级和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区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校应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在学校内部化解。区内小学间的问题在相互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发生,切实维护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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