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海沧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参考
整理了关于2017年厦门海沧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参考,希望对宝贝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为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6〕1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即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儿童均不能在我区入读一年级),同时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即: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31日,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2016年9月为近一年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必须有暂住记录)在厦门市连续暂住(含居住证制度实施后的居住,下同),且4月14日前必须在海沧区暂住。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可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用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计算实际工作分和附加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其近一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电子居住证明。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即: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31日),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三)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两年(即: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在厦门市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12个月,含12个月,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二、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基本分
符合参加我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给予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
该项总分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