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海沧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参考(3)
(九)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
7月28日至7月29日,民办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其中其他随迁人员必须符合“三证”条件,且暂住年限按照在海沧区暂住年限从高到低排序,暂住年限相同的,再按其社保缴交年限排序。父母双方均符合“三证”条件的,只取排序靠前的一方进行排序计算。录取顺序根据暂住、社保排序的高低依次录取,录满为止。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民办学校评估及分级限价情况详见“海沧区政府网站”首页--“重点信息公开”--“教育”--“招生资讯”栏目(网址:www.haicang.gov.cn)。
五、其他事项
(一)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已在海沧区购买产权超过50%(不含50%)的新建商品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此类对象不参与积分,但仍需要在“I厦门惠民平台”上进行网络报名,届时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3]330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含当日)起,购买我市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购房时间以商品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鉴于此,2016年1月1日(含当日)起,购买我市商品住房的申请人,不再参加购房统筹,但仍可参加积分,并相应获得20分房产积分。
(二)本市非本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请监护人到暂住地社区咨询、登记计生信息,以便积分入学报名系统能及时准确调取其计生信息。
(四)本细则提到的近两年是指2017年8月往前推算至2015年9月;近一年是指2017年8月往前推算至2016年9月。
(五)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我区公、民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按本办法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七)积分计算和志愿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八)不符合本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请尽快回原籍就学。若错过网络报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在海沧区积分入学资格。录取到公办或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逾期未报到者,均视为自动放弃本区学位。
(九)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和相关指南、通知、公告均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I厦门惠民平台”和“厦门海沧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请及时关注。
六、海沧区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