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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家长帮论坛东莞站 2017-12-18 18: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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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了关东莞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希望对宝贝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

  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来莞就业或经商,需要随迁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下文简称“随迁子女”)至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随迁子女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受理部门进行积分入学业务指导;负责积分制入学文化程度和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居住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市网建办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技工教育学历、国家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通过学位补贴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教育经费供给。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和在莞参保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项目和企业投资比例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随迁子女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到市、镇(街道、园区)城市建设规划中,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市优先配给,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全市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随迁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负责积分制入学献血和计划生育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科技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科技获奖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居住年限和居所等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市志愿者联合会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入学优惠政策在军队立功受奖等证明材料的审核并评分。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积分制入学相应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本办法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按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教育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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