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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静安区幼升小招生入学实施意见(5)

静安区教育局 2018-03-01 1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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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区教育局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并负责招生政策问答。

  小学招生工作咨询地址及电话:

  和田路195号56630990-8217

  初中招生工作咨询地址及电话:

  和田路195号56630990-8215

  招生工作监督地址及电话:

  和田路193号56630990-1005

  (二)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3月10日-3月31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14日-4月22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学校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

  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民办学校要将“三个承诺”放在“校园开放日”活动通告(通知)、招生简章的显著位置,“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

  (三)发放入学通知。区教育局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各学校于8月15日前完成新生入学通知书发放工作。

  (四)推进注册制度。2018学年,本市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学籍注册制度。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五)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区教育局联合区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校园开放日”活动和民办学校面谈期间的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环境、文化环境治理,防止在校园及周边散发社会教育培训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六)开展教育督导。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区域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适时开展巡查。区教育局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七)完善监察机制。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制定民办学校招生“三个承诺”监管方案,做好民办学校招生监管工作。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八)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区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探索建立校长和教师信誉等级制度,招生违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

  (九)实施“双减”措施。严肃监督查处民办学校招生违规情况,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3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3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附件:2018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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