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2018年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整理了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18年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宝贝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同安区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194号)和《厦门市进一步做好进城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厦教基〔2018〕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同安区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招收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具体实施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以同安区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
(二)鼓励长期务工。在积分体系中,鼓励随迁子女父(母)在同安区长期务工。
(三)公开公平。积分入学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积分高低,遵循志愿,实施电脑派位。
二、申请条件
(一)随迁子女应年满六周岁,即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二)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有效期内且居住地址在同安区的居住证;
(三)随迁子女父(母)报名前在同安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即2017年11月1日-2018年4月30日必须在同安区居住。参加2018年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如果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居住且目前在同安区居住,可参照符合“报名前在同安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条件予以报名。过渡一年。从2019年起应严格按照“报名前在同安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执行。
三、优化积分体系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按务工社保积分、稳定居住积分、计划生育积分三个项目计算积分,总分120分。
(一)务工社保积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积4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48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计算积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10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二)稳定居住积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本项满分24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同安区购置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并占该住房的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同安区,并在同安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积1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9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三)计划生育积分(5分)
随迁子女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论是否已接受处理的均不得分)。
四、积分入学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区,在规定时间内按区教育局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选择网上预约登记或现场预约登记任一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