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整理了关于2018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希望对宝贝择校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积分及积分入户的申请、核定、公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的具体指标及其分值:
(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可累积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及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提供省社保局加盖印章的缴费信息(清单)。(原件)
(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
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是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有两套及以上自有住所、租赁住房的,只能以与居住证地址一致的房屋加分,不累加。
1、本条中“自有住所”,是指本市范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以下住房:
(1)申请人本人名下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产权的住房
(2)(2)申请人与他人共有产权且份额不低于50%的住房;(3)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
2、本条中“住房租赁”,包括申请人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职工租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及其他合法租赁住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是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按1分/年累积计算。
提供材料:自有住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租赁住房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教育背景指标
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但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其他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加10分。
提供材料:学信网查询打印学历凭证和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指标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市、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所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东进区域和南拓区域按照20分/年累积计算,在北改区域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其他区域不加分。其中具体加分区域:东进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南拓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新区鹿溪智谷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服务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国际会展功能区、天府新区南区产业园、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北改区域(试行范围包括青白江区先进材料产业园、青白江区国际铁路临港服务业集聚区、新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彭州市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
提供材料: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出具用人单位在加分区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指标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5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10分。
1、本条中“居住地转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址发生变化,以居住证记载的地址变更为准。
2、本条中“申请人就业地转移”:一种是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变更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我市(含省本级经办机构)范围内不发生变更;另一种是申请人所在原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从原单位离职后,现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我市(含省本级经办机构)范围内发生变更的。
提供材料:申请人在同一单位就业的,由单位出具注册地变动说明;申请人更换就业单位的,提供原单位、现单位注册地信息及社保缴费信息。(原件和复印件)
(六)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
申请人属于本市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范围内的,加10分。
提供材料:市人社局颁发(或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分别按照国家级加25分、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包括: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
提供材料:表彰决定、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一自然年度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加2分;超过1万元的,按每0.1万元加0.2分累积计算,最高分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申请人在本市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