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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

2018-04-16 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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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关系的证明责任原来是这样分配的!

  亲子关系认定问题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会出现在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继承等诉讼中,那么亲子关系的证明责任是怎样分配的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必要证据”是指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间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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