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2018年幼升小招生方案(3)
第二类:不在本镇幼儿园或小学毕业班就读的符合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的学生,请家长携带家庭户口簿(小孩和家长不在同一簿上的需携带小孩出生证)、家庭房产证以及相关政策性借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类:不在本镇幼儿园就读的确需跨镇区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口子女,请家长携带位于沙溪镇的房产证、在沙溪镇缴交社保的相关凭证、在沙溪工作的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小孩出生证、家庭户口簿(无户口簿的必须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镇招生办对所有政策性借读、本市外镇户籍申请入读沙溪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已批准入读沙溪公办学校的申请者,镇教育中心将通过所分配学校电话通知其入学报名,5月26日前未接到电话通知的即是未获批准者,请家长尽快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入学。
(五)“确需跨镇区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口适龄子女”是指教体局通知中所指出的能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满一年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口子女,即:
1. 缴交社保证明(在居住工作地镇区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到现场报名之日期间参保记录),《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必须为监护人本人)或劳动合同等有效工作证明;
2. 居住地镇区房产证(居住用)等有效居住证明。
不能够提供以上证明资料者,将不予登记或审批。
(六)在本镇内幼儿园就读的,且家长已在所读幼儿园提交了相关村居证明、小孩父母户口本、小孩出生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资料的,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必再提交资料或到中心小学登记。
(七)到所分配学校办理现场登记时,请各位家长注意携带本人及适龄子女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免疫接种证、新生预报名登记表等给所报到的学校。
(八) 没有预报名信息登记表的儿童无法完成现场报名确认和注册手续,请家长务必在3月20日-5月25日期间完成网上预报名登记手续并打印相关新生预报名登记表备用。
(九)现场报名时,各报名登记点将按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料者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十)现场报名登记后,相关注册手续由学校完成,如学校无特别通知,现场报名后即已完成注册手续,家长不必再到学校进行注册。只需等待学校通知开学事项即可。
六.其他
1.未满六周岁(2012年8月31日后出生)的儿童不符合入学年龄条件,无法完成预报名登记,无法取得正规学籍,因此请家长不要试图让孩子提前报名入学。
2.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向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并报市教体局备案后才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根据家长的申请和相关疾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入学。
3.本方案未尽事宜,经镇招生办研究后决定。
七.招生咨询
1.入学政策查询网址:http://www.zsedu.net.cn/node/280.jspx
2.积分入学公示网址:http://www.zslg.gov.cn
3.沙溪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0760-87793195 (杨老师、胡老师、阮老师)
附件:沙溪镇政策性借读生范围
1.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
2. 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执行。
3. 军(警)部队干部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军(警)部队子女入学入幼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02〕75号)执行。
4. 华侨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执行。
5. 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印发关于台湾学生在中山市中小学校就读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教体通〔2018〕28号)执行。
6. 港澳同胞子女入学参照《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外事侨务局关于引发港澳同胞子女在中山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教体〔2018〕11号)办理。
7. 凡属于鼓励引进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其适龄子女入学按照《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执行。
8. 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按照《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暂行办法》(中教〔2011〕11号)办理。
9. 中山市荣誉市民、百佳外来员工、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骨干等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或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适龄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10. 我市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高管高技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教体(2016)72号)执行。
11. 家庭寄养儿童入学按照《关于寄养儿童入幼入学的通知》(中教通〔2007〕51号)执行。
12. 符合市级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