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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的情况下谁有权利提出亲子关系鉴定(2)

2018-04-23 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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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根据我们国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以上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否认亲子关系的提出主体为“夫妻一方”,而本案中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要求申请鉴定的主体是莫某,如前所述,莫某对陈小某仅仅是代为抚养的关系,并非其生物学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母亲,莫某和陈小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申请主体不符合法理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也没有接受其提出的鉴定申请。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综合各方陈述和陈小某举证,法院认为陈某某生前清楚其与陈小某的亲子关系,并且与莫某共同将陈小某抚养长大,莫某及两个姐姐亦了解陈小某的身份,在其向有关组织的陈述中也做出相应的陈述,加之莫某不具备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主体资格,因此,莫某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理据不足,陈小某具有对陈某某的法定继承权,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小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结语】

  本案的办理由于涉及到非婚生子这一社会敏感话题,因此,在庭审审理过程中被多次诟病社会道德问题,但我方承办律师坚持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至上是崇高信念,任何时候都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来批驳法律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就是:不能将上一辈人的道德恩怨作为绑架非婚生子合法权利的借口。通过此案一审、二审的办理,陈小某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律支持,承办律师尽己所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公正审理也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理性和正义,与此同时,判决结果也为像陈小某一样的未成年人昭告了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权途径和方式。

  【彩蛋——延伸性思考】

  没有亲子关系就一定不享有继承权吗?

  我们国家婚姻家庭法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的区分,一方面,有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是没有继承权的。如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后,相互就没有继承权。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严重违背德行的行为的,也可能丧失继承权。另一方面,没有自然血亲,仅有拟制血亲关系的,也可以享有继承权。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是有继承权的。

  由此可知,有无亲子关系和是否享有继承权不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前者也非后者的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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