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市人才落户细则参考(2)
4、申请落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的,应提供无房证明,其中,落区人才集体户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居住证明。
(二)核准。经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为申请人出具《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调档函》、《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附件2),与符合落人才集体户的人员签订《青岛市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
(三)调转档案。申请人持《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调档函》到现档案所在地办理人事(职工)档案调转手续,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管理档案,并在审核完毕后将准予落户名单发至公安部门(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再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四)办理落户。申请人员接到准予落户通知后,根据本人情况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所属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落集体户的,需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5.本市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户口已落入学校集体户的,须到学校集体户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青岛市在职人才引进落户办事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须依次选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5.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6.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二)新区取消人才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二、职责分工
引进单位在城区的,中央、省驻青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中央、省驻青及市直企业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城区其他单位及引进单位在新区的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用人单位专门经办人员应提供申请人的以下材料(用人单位首次办理的,还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复印件登记备案):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人才引进申请表》;
3.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复印件。其他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存在异议需档案审查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
4.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有效用人证明原件、复印件;
5.申请落人才集体户的,应提供无房证明。
(二)核准。市、区经办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核准引进人才,向申请人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对需落人才集体户的人员,与其签订《青岛市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
(三)办理落户。申请人员接到准予落户通知后,根据本人情况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所属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落集体户的,需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附:人才引进办理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