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河东区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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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东区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规范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使适龄儿童接受更加公平、均衡、优质的教育,落实《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8〕11号)精神,现就我区2018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权益。进一步强化控辍保学,确保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二)保证学位。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划定学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
(三)依法依规。坚持依法办学、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免试就近的原则,规范学校办学和招生行为。
(四)合理统筹。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完善招生办法。坚持步调一致、统筹协调,妥善解决群众各种困难。
(五)优质均衡。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相关政策
(一)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2018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按要求向所属小学提出申请。
(二)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小学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经学校核实相关情况后,由区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在本区内统筹安排入学。
2.跨区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局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3.跨区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我区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区教育局将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其他群体人员子女在我区入学,按照已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积极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实施送教上门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六)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采取登记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合理控制班额。新入学的学生,要按照随机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充分体现教育过程的公平。严禁一切没有收费许可的乱收费。
(七)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招生范围,规范收费。不得采用统一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民办学校实行网上预约登记报名的方式进行招生,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招生进行指导和管理,招生事项应报区教育局核准。
(八)完善小学入学通知书制度。学校向新生发放的入学通知书中,应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法律意识。
(九)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采集新生信息,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学籍系统管理。
三、招生安排
(一)2018年各公办小学、民办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均在5月26日(星期六)、27日(星期日)进行,严禁任何学校提前招生。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地点、流程等由各小学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