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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昆山市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2)

家长帮论坛苏州站 2018-05-17 1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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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期间,教育局将组织相关科室对招生过程进行明察暗访和随机督查,对违规招生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学校,加大整治力度。一是在全市教育系统中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园第二年15%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三是延长调价收费周期;四是对幼儿园举办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3.集体户口报名办法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中合法固定住所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子女入园报名,监护人一律于6月2日持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劳动合同、婴儿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昆山市第一中心小学(昆山市南街108号)登记报名,由教育局根据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

  4.房屋被征收人报名办法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园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园,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新安置房屋产权证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报名证明,于6月9日~10日到相关幼儿园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所属服务区的幼儿园入园,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报名证明,于6月9日~10日到相应幼儿园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5.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9日~10日到相应幼儿园进行现场报名和材料审核认定。

  6.教职工子女报名办法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子女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幼儿园。区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子女,经区镇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幼儿园;直属幼儿园教职工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指在编在岗教职工。

  五、服务区认定细则

  幼儿园服务区认定,原则上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依据。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也可以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2.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与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由教育局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园。

  5.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园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园;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服务区入园。

  六、招生要求

  各幼儿园、学前儿童看护点要充分挖掘潜力,最大限度吸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

  未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招生。

  各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招生政策,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2.优化服务措施,规范入园行为

  各幼儿园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服务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各幼儿园要严格遵守招生入园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切实规范入园行为。

  3.加强行风建设,强化纪检监督

  切实加强招生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各幼儿园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对违规招生的幼儿园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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