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丰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2)
2.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区小学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4.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就读。
(二)相关政策及规定
1.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确定单一对应学校或入学片区。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不符合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对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登记管理。在部分学校实行购置“二手房”的房主子女通过多校划片派位方式入学。
2.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3.经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2018年招收特长生比例控制在初中招生计划的4%以内。
4.寄宿学校入学根据市教委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我区具体入学方案。降低寄宿学校招生数量和招生比例,学校须公示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和录取名单。
5.民办学校入学根据市教委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我区具体入学方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须向区教委备案,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以招收本区学生为主。
6.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7.符合回其他区就读条件的本区小学毕业生,须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完成申请、审核、登记手续。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市其他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回丰台区就读初中的,需具有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在丰台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