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昌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3)
3、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持有区教委出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并工作,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申请《在京就读证明》。填报完成“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系统”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在本区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实际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申请民办学校就读证明的,通过审核后取得《在京就读证明(民办学校)》;申请公办学校就读证明的,通过审核后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区联合复审小组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取得《在京就读证明(公办学校)》。适龄儿童根据《在京就读证明》类别,分别到民办学校联系就读或参加公办学校派位就读。
4、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依法依规保障残疾儿童就近入学,保障残疾儿童能够在公平包容的环境中接受适宜的教育。
5、进一步规范特长生入学工作。特长生入学工作按照区教委制定的《昌平区2018年小学升入初中特长生招收工作方案》执行,比例严格控制在本区初中招生计划的4%以内。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特长生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并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2019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6、实施计划管理。各学校(含民办学校)要按照学龄人口数量、毕业生数量和办学规模等制定招生计划并报区教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7、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优先招收本区域内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