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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杭州市余杭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家长帮杭州站 2018-07-27 17: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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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秩序,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杭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杭教初〔2015〕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7〕77号)精神,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原则

  01属地管理

  根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余杭区学前教育实际情况,适龄幼儿入园工作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幼儿园负责组织开展。

  02相对就近入园

  根据学前教育资源分布、适龄幼儿户籍所在社区及入园需求等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适龄幼儿入园。

  03分批招收,住、户一致优先

  依据“住、户一致优先”原则,依次招收属地镇(街道)户籍适龄幼儿,即适龄幼儿户籍与父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父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三者一致;其父母购房于属地镇(街道)的余杭区户籍适龄幼儿;符合余杭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即本人持有余杭区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实施前,优先考虑取得有效居住证的时间以及购房入住等因素)。

  04公民办统筹

  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统一纳入各镇(街道)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已录取的适龄幼儿,公办幼儿园不再重复录取。

  二、招生对象

  入园当年8月31日(含)前已年满三周岁但未满四周岁的余杭区户籍适龄幼儿和持有余杭区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三、招生时间

  招生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至7月中旬。

  四、招生程序

  01制定招生方案

  每年4月15前由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负责制定好本镇(街道)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其中各幼儿园班级数、班额须依据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同意建园的批复文件以及《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确定。

  各民办幼儿园招生计划、招生公告(招生简章)须经属地镇(街道)中心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区教育局核准、备案。

  02发布招生信息

  每年6月15日前以各镇(街道)或幼儿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招生简章)。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需携带材料、收费标准、咨询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

  03新生报名录取

  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幼儿(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1日),到实际居住地的中心学校指定地点或指定网站报名登记。中心学校经审核后,根据条件在7月15日前安排录取,发放新生入园通知书。

  其中,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未取得户籍和有效居住证,但预计当年8月31日前能取得户籍的适龄幼儿和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在规定报名时间内进行预登记。取得户籍和有效居住证后,应在8月31日前到中心学校补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入学。中心学校安排确有困难的,上报属地镇街协调统筹解决。

  04后续招生协调

  招生工作初步结束后,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要及时了解各幼儿园的新生录取报到情况,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各类特殊情况家长联系安排相关幼儿园。

  05新生信息录入

  9月15日前由各幼儿园将新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属地镇(街道)中心学校进行备案,9月30日前由各幼儿园将录取的新生信息规范地录入学前教育管理系统。

  五、工作要求

  01高度重视,拓展资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落实资源挖掘和统筹协调等工作,在满足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符合余杭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问题。

  02科学谋划统筹管理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要根据实际,提前准确预测,细化招生方案,因新园启用、报名幼儿超过招生规模等原因,需统筹和调整服务区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教育服务区;同时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管,努力促进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平稳。

  03严肃纪律,规范招生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与幼儿园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按要求细致查验相关证件材料,根据“谁招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控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报名时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面谈;不得将幼儿是否参加亲子园与招生挂钩;不得收取报名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物品;不得提前收缴录取新生的各项费用。

  04加强宣传,服务家长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要加强村、社区的联系与协调,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便于相关人员及时了解入园条件和报名程序;各幼儿园要加强招生宣传,正确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将招生政策与招生形势宣传到每一位教职工,确保本园教职工能够准确地向社会公众传递与沟通招生政策;同时以此为契机,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科学的、正确的幼儿园教育理念。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与幼儿园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设立招生咨询热线电话,耐心接待家长咨询;要为家长提供便利条件,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营造亲民形象。

  五、其他事项

  下列对象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区外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在6月30日前凭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入园手续,临平城区的适龄幼儿到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申请办理,其他镇(街道)适龄幼儿到属地中心学校申请办理,分别由区教育局和镇(街道)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1、在余杭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适龄子女,华侨归侨适龄子女,外籍华人适龄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适龄子女;居住在余杭区,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适龄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地为余杭区的《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余杭区人才居住证》的来余杭区创业和引进人才适龄子女;

  2、工作地为余杭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余杭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余杭区的适龄幼儿;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情况,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余杭区的适龄幼儿;

  5、援藏援疆干部子女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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