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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落户热点问题(3)

家长帮苏州站 2018-08-03 19: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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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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