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2)
(二)关注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吉林省是农业大省,70%的人口在农村,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薄弱点,在第一个《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把农村学前教育作为重点工作,启动了《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项目》,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投人扶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2011.年总投资5828万元,2012年总投资1亿元,2013年总投资1亿元,有效缓解了农村学前儿童“入园难”的问题。尽管如此,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短缺、教学条件简陋,教师队伍素质有待提升等问题一时难以彻底解决,这也是不可回避的发展瓶颈。基于我省的实际情况,《条例》中关注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和村级独立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的要求,力求构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满足农村儿童就近人园的需求,以此推动我省的学前教育城乡均衡、协调发展。
(三)关注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吉林省地处祖国的东北边陲,东南与朝鲜接壤,西北与内蒙古毗邻,省内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白山、白城、松原地区是朝鲜族和蒙古族聚居地,此外还有伊通满族自治县,省内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工作任务较重。
受经济条件制约,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为此《条例》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汉语和本民族通用语言的学前教育,财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学前教育的关怀和重视。
(四)关注贫困家庭和孤儿、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重视特殊教育,关怀弱势群体是《条例》的一个看点,也是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在《条例》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还提出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残疾儿童,配备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设施”的要求,体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
上述四个“关注”,兼顾了学前教育中的不同群体,透过《条例》的条文,我们看到吉林学前教育整体提升,和谐发展的美好前景和宏伟蓝图。
二、明确职责、完善保障,营造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大环境
(一)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变管理为服务,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在通篇阅读《条例》后,读者会对于《条例》的整体框架结构留下深刻印象。《条例》共分8章,在总则之后紧接着就是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三章职责,这两章内容都是对政府及各个职能部门提出来的要求。强调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是有职责和有义务的,强调了各部门必须要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透过这样的变化,我们欣喜地看到政府的职能部门正在转变观念,正在由单一的“管理”职能,转变为更加突出“保障”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也要求职能部门由过去高高在上的管理者、检查者转变为“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工作”的服务者,《条例》以法的形式要求他们要在其位谋其政,要履行职责、尽义务、有所作为。
(二)通过立法,破解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难题。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中的短板。”“学前教育是目前教育中最迫切也是最困难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学前教育不同于其他学段的教育,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学前教育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因素也是多元的,比如经费投人涉及到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教师的编制、待遇问题涉及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前教育发展相关的问题还涉及到卫生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等,单独依靠教育部门的力量无法解决这么多的难题,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通过立法,以法的形式明确政府主导地位,约束和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促进发展。
正因如此,在《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第二章和第三章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强调“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共同破解学前教育发展难题。尤其是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人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等刚性要求的条款,更是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