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3)
2.申请人在海淀区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市住建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提交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须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租住我区公租房的,提交申请人与其单位签署的《人才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办公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多人合租房等的居住证明无效;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租住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的居住证明无效。
2018年,我区继续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与2016年以来该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套住房(含同一农民个人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6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注: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2018年3月(含)至2018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2018年3月(含)至2018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申请人子女获得我区入学资格后,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该申请人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学就读产生影响。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
3.此证明应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六、工作要求
(一)联审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操作,认真做好政策培训工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督查和督导检查。对于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职的,移送区监察委依法严肃处理。
(二)建立每日会商机制。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审核期间,通过每日会商,及时上报各项数据及审核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经会商研讨后,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证件材料(原件及1套复印件)。申请人须确保证明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虚假证明证件一经发现,联审工作小组有责任通报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